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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区别和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区别与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区别

人力资源,人口资源,人才资源与劳动力资源

1、定义不同。

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 ,简称HR)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即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所需要的具有必要劳动能力的人口。

人口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总体,是进行社会生产不可缺乏的基本条件,是构成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

人才资源指的是人力资源中素质层次较高的那一部分人,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概念。

劳动力资源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拥有的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总数,照我国现行规定,劳动年龄的范围为男16—60岁,女16—55岁 (工人为50周岁)。

2、影响因素不同。

人力资源的影响因素有:体质、智力、知识、技能、年龄。

人口资源的影响因素有:生理、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心理等因素。

人才资源的影响因素:专业技能、创造解决问题的能力、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心理素质。

劳动力资源的影响因素有:遗传、营养、教育、自我努力成都、人口总量以及人口的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人口年龄成及其变动,人口迁移。

3、关注焦点不同。

人力资源关注的是价值问题,人口资源关注的是人口增长的速度和质量,人才资源关注的是人力资源中的高层次人才,劳动力资源关注点是具有劳动能力的那部分人。

4、性质不同。

人力资源所反映的是存量问题,人口资源所反映的是人口总体情况的问题,人才资源反映的是人的创造性的劳动过程,劳动力资源反映的是劳动力人口的质量问题。

5、研究角度不同。

人力资源是将人力作为财富的源泉,是从人的潜能与财富的关系来研究人的问题。

人口资源与其他资源一样,面临着合理和科学地开发利用的问题。

人才资源主要目的在于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推动社会和组织的迅速发展。

劳动力资源是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力质量,采取相应对策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尽可能分布平衡。

延伸阅读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就业前景

本专业的就业前景不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是我国全面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急需人才,具有长久稳定的就业潜力。

毕业生可以进入国家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人事管理部门、企业与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制定与组织管理工作,或者可以进入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或者进入法院、劳动仲裁机关等部门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务工作。

什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就是:

1、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管劳动就业,工作安排,办理失业手续,并且办理和管理退休手续。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就业怎么样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在基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工作。就业前景会越来越好。

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差别

  人力资源管理与人事管理的分别

  1.管理的视角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视人力为成本,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不仅认为人是一种成本,而且视人力为4大资源中的第一资源,通过科学管理可以升值和增值。

  2.管理的类型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多为“被动反应型管理”,而现代人力资源则为“主动开发型管理”。

  3.管理的重点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只强调入与事的配合,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更着重共事人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协调,特别是劳资关系和专业技术人员间的协调。

  4.管理的层次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一般都处于执行层,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一般都是进入决策层的,人事活动的功能多元化。

  5.管理的焦点不同。传统人事管理的焦点是以事为中心,在管理系统中被迫落人从属的地位。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焦点则是以人为中心,真正体现了人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6.管理的广度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只注重管好自有人员,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不仅要管好自有人员,而且还必须要对组织现今和未来各种人力资源的要求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规划。

  7.管理的深度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只注重用好职工的显能,发挥人的固有能力,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则注重开发职工的潜能,以不断激发其工作动机。

  8.管理的形态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一般都采用高度专业化的个体静态管理,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则采用灵活多样的整体动态管理,给职工创造施展自身才华的机会和环境。

  9.管理的方式不同。传统人事管理的方法机械单一,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则灵活多样,广泛引进了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理论,是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在现代管理理论中有机结合的典范。

  10.管理部门的性质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部门属于非生产、非效益部门,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逐渐成为生产和效益部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OHRSS,国家人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人事行政和劳动行政的组成部门。其主要负责统筹拟订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等工作。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有什么区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它们的区别为:1、机构性质不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部门,是行政机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该是政府设立的服务机构,是事业单位。

2、归属不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政府部门是政府的部门,属于政府管理,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般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管理,是其下属单位。

3、管理范围不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仅负责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而且还负责社会保险方面的的管理;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力资源方面的事物,无权管理社会保险的事物。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 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力资源与社会专业就业前景

我国的人力资源与社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人才十分稀缺,属于我国稀缺性专业人才。由于人才资源与社会管理队伍的国际化水准不高,造成毕业生和市场的需要相差很大,也是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教育面临的一大问题。
在人才竞争趋于全球化的今天,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工作显得格外重要,人才济济固然可贵,然更可贵的还是能把这众多人才管理好的伯乐,人力资源与社会管理就是这样一个专业,就业前景很好。

人力资源和社会价值的关系

人力资源是指具有为社会创造财富、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能力的人们的总称,即处在劳动年龄的已直接投入劳动和尚未投入劳动的人口的能力。它是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一种劳动能力,有数量和质量的规定性。

人类对人力资源的研究历史不算悠久,但人力资源却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人力资源是比其他任何经济资源更重要的资源,它是社会自身发展创造价值的源泉,世界经济发展的核心一直都是人力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由工业经济时代步入到知识经济时代,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仅靠自然资源来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越趋困难,而人力资源这一具有再生能力的资源逐渐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