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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是什么意思(时艰求解(16)|简析籍贯的定义及其“隐性功能”)

籍贯是什么意思
时艰求解(16)
简析籍贯的定义及其“隐性功能”

在居民户口簿上,每个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中有一栏非常“神秘”但却是必须登记的项目—籍贯,它最“神秘”之处莫过于在生活中除了偶尔填表要用到以外,其他时候似乎完全无用。籍贯难道真的与我们生活无关,那又为什么一定要在户口簿中登记呢?籍贯到底有什么用途呢?本文将从法律层面,简析“籍贯”的定义及功能。

01
籍贯的定义
通过汉语词典查询,“籍贯”是指祖居或个人出生的地方,按此理解,籍贯有两种判定标准,即家人祖居之地,或者个人出生之地。然而,《常住人口登记卡》中,“籍贯”登记栏以上,还赫然印着“出生地”一栏,由此可知我国户口簿登记中“籍贯≠出生地”,那究竟什么才是“籍贯”呢?

根据1985年9年6日公安部颁布施行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第四条“公民申报项目的填写要求”第10项的规定:“籍贯——填写本人的祖籍,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另据1995年12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的附件三中第15项载明:“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由上述规范性文件可知,公安部门作为人口信息的登记机关,通常情况下其认定国内居民的“籍贯”即为本人的祖籍,更明确的讲就是本人祖父的居住地。除此以外,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籍贯”含义的明确规定。

虽然公安部的前述规范性文件将“籍贯”标准确定为本人祖父的居住地,但“居住地”并非严格的法律词汇,此处“祖父的居住地”并未明确是祖父的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若祖父居住地变更或祖父去世,又应作何处理,也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各地把握的尺度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

2014年8月6日,宁波“鄞州警方在线”网络回复群众关于籍贯的咨询中指出“祖父的居住地指的是出生时祖父实际居住地,以户口迁入时间为准。”2019年4月2日,安徽省公安厅对安徽省办公厅的反馈指出:“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规定,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由于发文机关没有进一步解释,且“籍贯”项目为一般项目,非主要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依据新生儿父亲的出生地填写。”

02
籍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籍贯与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是指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原则上户籍所在地与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相同,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不同,比如某居民进行了户口迁移,但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未进行更换的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则可能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我国民事诉讼中公民的住所地即是指户籍所在地,因此户籍所在地对于民事诉讼管辖地的确认至关重要。

而籍贯是指本人的祖籍,且仅需登记至县级,故籍贯可能与户籍所在地所处区县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二)籍贯与经常居住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通俗来讲,就是公民经常居住的地方。随着经济和交通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力在国内各地甚至国际之间大量相互输出,相当一部分公民为了工作离乡背井,甚至常年居住在外,此时公民经常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即是其经常居住地。此类情况下,经常居住地往往与籍贯相去甚远。经常居住地也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地的重要指标。

(三)籍贯与出生地
顾名思义“出生地”即是指公民出生的地方。出生地也是常住人口登记信息中必须登记的一项内容。出生地可能与籍贯一致,也可能不同。

从上述区别可见,籍贯、住址、出生地三者定义完全不同,三者反映出的客观事实也不相同。登记时,三者地点虽有可能相同,但也可能完全相异,故三者不能被相互替代。

03
籍贯的“隐性功能”
自我国开始人口信息登记以来,“籍贯”一直是必须登记的项目,但现实中存在不少籍贯为A地,出生成长于B地,经常居住于C地的情况,甚至有人从未前往过本人籍贯地。因此网络上有不少人认为籍贯并无实质意义,甚至建议取消对籍贯的登记,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未必。

人口信息登记的目的是什么?无非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也就是证明身份及与身份相关的客观事实。前文中公安部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精心挑选”了28个必须登记的项目,各项目各有功能,又互为整体,目的就是为人民生活和政府行政、司法提供便利,而笔者认为籍贯作为登记项目之一,主要侧重于反映本人的成长背景和生活轨迹。虽然现实中存在本人未曾到过籍贯地的极端情况,但更多的情况是籍贯地就是本人成长和生活的地方,或许本人现已不再籍贯地居住,但是籍贯地却仍有亲戚朋友,与本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鉴于此,籍贯不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籍贯具备的如下“隐性功能”,往往能带来意外收获。

(一)刑案侦查中,籍贯信息可助力犯罪嫌疑人的快速锁定及其背景调查。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籍贯信息是排查嫌疑人的重要标准之一,网上不乏公安机关通过籍贯地排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成功破案的新闻,其中河南安阳公安机关通过科学侦查手段,结合对犯罪现场周边居住人口籍贯地的排查,成功破获了发生于二十年前的命案,就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例。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环境等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籍贯,有助于司法机关对其成长环境和家庭背景的调查,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在民事诉讼中,籍贯有利于辅助查明案件事实,寻找执行财产线索。

对于某些案件,特别是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及征收赔偿相关的案件,案件当事人籍贯地的确认,对于回顾历史,追本溯源,查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辅助证明作用。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就曾判决过一个相关案例:郭某出生时籍贯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A地,后因其父亲从某船队退休郭某接班,郭某将户口迁至某船队并改为非农户口。80年代中期船队经营不善倒闭,郭某又将户口迁至前妻户口所在地B地。后前妻病故,郭某最终将户口迁回籍贯地A地并恢复为农业户口。后A地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涉及征地款分配,A地村集体组织以郭某系之前有工作后经单位遣散迁入本社的社员,非本社集体成员,故拒绝向郭某及其家人分配征地款。郭某及家人不服起诉。本案中,法院在梳理年代如此久远的案件事实时,即是以郭某的籍贯地为源头,查明郭某户口迁移的来龙去脉,确认郭某从出生至七十年代末曾经为A地村民社员,中途虽因工作、婚姻原因迁移户口,但郭某不属外籍人员挂靠户口的人员,应具备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郭某及家人的分配请求,村集体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通常情况下,籍贯地因与本人生活密切相关,也可能成为本人财产存放地点。因此,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籍贯地也成为大多数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的地点。当事人在寻找对方财产线索时,也不妨根据具体情况,将籍贯地纳入搜寻范围。

(三)籍贯是公务员地域回避的重要参考指标。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本条的释义明确指出:“所谓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三,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原籍,就是籍贯的意思,根据《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的规定,籍贯一栏填写的是本人的祖籍。原籍即指本人祖籍。……”由此可见,籍贯是公务员地域回避考量的主要标准之一。

(四)特殊情况下,籍贯可作为快速排查相关人口信息之依据,为行政管理提供便利。

以近期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例,由于病毒的传播途径为近距离接触后通过飞沫传播,湖北省武汉系疫情发源地,全国各地感染人员多与武汉人员有过接触,因此快速排查出与该地有关联的人群即是当务之急。如前所述,籍贯地与本人密切相关,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本人的生活轨迹,故籍贯地在本次疫情排查中即成为了关键排查标准之一。籍贯登记信息简单明了,一目了然,某种程度上也提高了排查效率,为相关行政机关工作提供了便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籍贯信息属于一般情况下可有可无,关键时刻却能派上大用场的信息。鉴于其种种功能带来的便利,目前取消籍贯登记恐言之尚早,将其作为户口登记的必备信息仍有必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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